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这对儿“双胞胎”在采购程序、供应商来源方式、磋商或谈判公告要求、响应文件要求、磋商或谈判小组组成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一致。然而,两者的评分方法、适用情形、磋商/谈判文件提供的时间等方面也是大不相同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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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,包括投标报价、技术或者服务水平、履约能力、售后服务等。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。这里,“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”包含四层含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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妥善答复政府采购质疑,不仅可以减少投诉、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,还可以提升政府采购的效率。规范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流程分为收到质疑函、资格审查、内容审查、质疑受理、质疑调查、质疑答复、结束归档七步,每一步的要点、方式都要依法合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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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新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签署了评审报告,评审活动完成后,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自己评审意见的重新检查。重新评审和重建评标委员会都有严格的限定,除法律规定的这些情形外,不得随意重新评审和重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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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,询价和竞争性谈判都是最低价成交原则。二者都有哪些不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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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审现场不是谁想进,想进就能进。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,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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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格要求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。实质性要求是评审因素的一部分,评审因素指招标文件规定的与采购标的物的质量相关,用以评判投标文件得分的条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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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、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、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;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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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政府采购法(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终于公布了。相比现行《政府采购法》,它有哪些亮点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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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采购中,评分标准采用倒扣分的模式,扣完为止,但总扣分大于采购文件设置的总分值,可以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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